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77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09:59:1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77号

违法行为人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7月21日,因2021.7.21于xx、王xx、周x伍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16时许,于xx、刘xx、戴xx、葛xx4人在曹x甸区唐xx中心小区xx里xx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于xx赌资440元,全场赌资共计1630元。

以上事实有于xx的陈述和申辩、刘xx的陈述和申辩、戴xx的陈述和申辩、葛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4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