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79号
违法行为人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09月26日,因戴xx、翟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16时许,戴xx、刘xx、于xx、葛xx4人在曹x甸区唐xx中心小区xx里xx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戴xx赌资500元,全场赌资共计1630元。
以上事实有戴xx的陈述和申辩、刘xx的陈述和申辩、于xx的陈述和申辩、葛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