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84号
违法行为人鲁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23时许,鲁x驾车至曹x甸区大学城城市馆附近售卖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在车内发现加xx2xx,小烟花6个,共计29个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鲁x的供述,现场照片,收缴的加xx、小烟花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9个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遵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