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38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农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18时,李雯x驾驶一辆黑色朗逸轿车(冀xxxxxx)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输烟花爆竹至曹xx区三农场科瑞加油站西侧欲售卖,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0箱,对金色名苑底商进行检查,查获烟花爆竹八方来财一箱、富贵蕾一箱、万x烟花一箱、美妙三分十个、万泉牌牌喷花三个。经查,李雯x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箱烟花爆竹,3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