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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37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0:02:3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37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8月10日,因2021.7.27高洪x贩卖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刘xx于2024年12月18日晚上21时左右在曹xx区鱿鱼大王烧烤城吃了两粒盐酸曲马多,尿检报告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