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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397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0:03:2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397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15时许,在四场钢材市xxxxxxxxxx里,张xx,张xx,尹xx,姚xx四人正围坐在麻将桌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具麻将一副,张xx赌资人民币105元,姚xx赌资人民币465元,尹xx赌资人民币465元,张xx赌资人民币160元,全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195元。经询问,参赌人员张xx、张xx、尹xx、姚xx对其赌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勘验、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65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