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391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朝鲜族自治州xx市xx乡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8月10日,因2022.7.28锦绣足浴306室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9月17日,因孙小x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16年06月13日,因xxxxxx刘xx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11时许,孙小x在曹xx工业区中山路瀚悦酒店北侧违规燃放两根加特林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孙小x的供述,现场录音录像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