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386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7月23日,因曹x甸工业区昱海蓝湾凤凰足浴门口打架斗殴,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1月26日,因2023.11.21情缘足浴卖淫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22时许,违法嫌疑人王x曾在唐山市曹x甸区工业区三加专家楼附近,当时附近正在铺路沥青,由于王x想在网络平台上受到关注度,将铺路的沥青冒烟发布到快手平台上,并xx曹x甸着火了,没人管的视频其发布的不实言论的行为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王x的供述,快手平台账号发布的视频,快手账号,以及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