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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35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0:11:4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355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9日21时许,黄xx、张x、于xx、王x在南堡开发区燕胜运输公司房间内,使用麻将牌“撸麻雀”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代表4000元人民币的扑克牌筹码100张,每人赌资1000元,全场赌资4000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9张扑克牌筹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0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