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35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6日,王晓x通过微x联系,在曹x甸区xxxxx区内与违法人刘x进行嫖娼,并支付嫖资700元。经查,王晓x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你的陈述、辨认笔录、微x支付交易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