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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1070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0:17:1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1070号

违法行为人马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初x12月4日期间,在曹x甸区xxxxxxx区日租房等地,马xx为张广东等多人提供卖淫服务,累计获利3000元,其属于卖淫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