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1197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里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1月05日,因2024.1.5高xx储存、买卖危险化学物质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月29日下午,在曹x甸区唐xx一代佳人KTV附近,高xx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李x,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200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