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122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市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21时许,在曹x甸区xxxx里商业街酷8台球厅大厅吧台旁的茶几处,王x、王x、王xx和刘x四人用扑克牌以推“牛牛”的方式,约定押注为5元至20元不等价格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结算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副扑克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55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