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1284号
违法行为人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区6-4-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18时xx21时许,在曹x甸区xxxx里商业街奈x台球厅邸xx、吴季x以打台球的形式进行赌博;12月17日23时xx12月18日凌晨,在曹x甸区xxxx里商业街奈x台球厅邸xx、吴季x、刘xx以打台球的形式进行赌博。经查,邸xx无前科劣迹,其行为属于在公共场合赌博,并在赌博中获利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转账记录、电子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邸xx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