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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59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0:44:1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5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6月30日,因2020年5月10日姚xx被敲诈勒索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6月15日,因xxxxxx杨岩x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06月09日,因2021.3.15李林x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5月12日,因xxxxxx国宏伟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10月09日,因2022年9月19日张馨x被打,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4年10月17日,因郑xx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2月28日,因2023.3.3刘xx被打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4年11月07日,因xxxxxx李林x等人寻衅滋事,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拘留。

现查明: 2024年9月30日 2时许,在曹xx区光源路与兴海大街交叉口南侧,马xx驾车与李林x差一点相撞,后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李林x打了马xx弟弟马xx一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李林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