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64号
违法行为人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庄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5日23时许,在唐xx水木青城小区北门口,高x酒后因要强行翻越机动车进出门禁栏杆,保安梁xx对高x的行为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高x与梁xx发生争执,随后高x无故对梁xx、姚xx进行殴打。2024年8月14日经曹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xx之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高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