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56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3时许,刘x、孙贺x、王x、孙伟x、梅xx、刘x六人在曹x甸区xxxxxx里辽醉坊以“打点”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和申辩、孙贺x的陈述和申辩、王x的陈述和申辩、孙伟x的陈述和申辩、梅xx的陈述和申辩、刘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