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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69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0:50:0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69号

违法行为人乔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22时许,乔兰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花费人民币5000元,从丰南购买烟花爆竹欲售卖,并欲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润港嘉苑其家中地下室,在卸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乔兰的陈述和申辩、甄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的烟花爆竹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乔x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3箱烟花爆竹。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