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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68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1:02:3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68号

违法行为人甄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22时许,甄x明知乔兰运输的是烟花爆竹,在未取得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在卸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烟花爆竹价值5000元。

以上事实有甄x的陈述和申辩、乔兰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的烟花爆竹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甄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