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205号
违法行为人叶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市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22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x兴海大街"卤味鸭"店内,叶xx以牟利为目的为李xx提供手淫、口淫服务,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