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03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1月15日,因xxxxxx曹x甸区周xx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3年12月31日,因陈xx报案称:凤凰世嘉小拇指汽…,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送起诉。 2022年09月29日,因任xx、赵x严无证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4月06日,因xxxxxx国宏伟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8月20日,因2021.6.4张子洋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3月08日,因xxxxxx壳牌加油站被抢夺案,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巡警特警大队行政拘留。 2020年11月02日,因2020.11.1李林x丶赵x严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19年1月29日15时7分,在曹x甸区唐xx兴海名都三楼网吧门口因琐事赵x严和王占x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
以上事实有赵x严的陈述、王占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