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18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1:07: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1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1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张xx有非法买卖、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于是对张xx经营的迎吉烟酒商行及红赫xx小区xx号楼xx元22楼走廊进行检查,查获烟花爆竹18箱。经查,张xx销售出烟花爆竹200元,其本人无前科劣迹。

以上事实有张邵x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8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