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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100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3:55:0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100号

违法行为人田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7日21时许,田x驾驶车辆从曹x甸区新城运输烟花爆竹到曹x甸区xxxxxxxx区进行售卖,在温馨花园小区被民警当场抓获,查xxxxxx,闪光雷16个,二踢脚36个。

以上事实有田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85个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