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07号
违法行为人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22时许,石xx在曹xx区大学城商业中心帮助其朋友杨x运输售卖三箱加特林,被我单位民警查获,在询问石欣x时主动交代杨x存储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带领民警对烟花爆竹进行收缴,在收缴烟花爆竹的过程中主动指认出杨x,有立功表现。
以上事实有石欣x的陈述和申辩、杨x的陈述、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