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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0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3:57:2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05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区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2月19日,因丽景盛园小区底商海之音水产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危险物质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xxxx村李xx家内储存有烟花爆竹,后李xx姑爷郑x义在得知情况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坦白,在网上花费7000多元购买烟花爆竹进行储存并准备过年售卖的违法事实,郑x义存储的烟花爆竹有大发财30箱、添财17箱、十全十美7箱、事事如意1箱、平安喜乐2箱、白洋淀3箱、震天雷140箱、918同发红90箱。

以上事实有郑x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90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