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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08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3:57:5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08号

违法行为人杨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石xx帮助杨x在曹x甸区大学城商业中心附近运输烟花爆竹进行售卖,我所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其抓获,后我所民警在大学城文xx收缴杨x存放的烟花爆竹时,发现杨x,我所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传唤杨x到案,经询问杨x对其售卖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杨x准备售卖的烟花爆竹有正攀三分钟2箱、炫彩龙珠1箱、御x1箱、仙女棒66把、狼嚎火箭10包、超级巨星23个、精彩烟花2箱、荧光棒118把、二踢脚90根、精品喷花3个、三xxxx。

以上事实有杨x的陈述与申辩,石xx的陈述、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箱加特林,10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