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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28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3:58:2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28号

违法行为人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5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区八农场尚庄x通鑫钢厂工作的何xx在抖音上发布不实警情,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何xx的供述,何xx提供的抖音账号及手机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