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1346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初,孙xx以牟利为目的,将烟花爆竹售卖给杨x,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4年12月24日孙xx主动到所投案,如实供述通过微信朋友圈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主动上缴烟花爆竹11箱。经查,2024年2月28日,孙xx因售卖烟花爆竹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孙xx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收缴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1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