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09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5月09日,因2022.5.8九农场东城子村刘xx燃放烟花爆竹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07日13时许,在曹xx区xxxxx村柴xx家中,刘x,刘xx,刘xx,柴xx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