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171号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砖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14时许,在曹xx区三农场砖窑小卖部,梁x、郭xx、赵xx以纸牌“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全场赌资共计1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5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