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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19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02:2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19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12时许,民警对位于曹x甸区八农场南新庄李xx家进行检查,发现在李xx家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该烟花爆竹为李xx购进出售才存放的,其在2024年9月、10月共销售出烟花爆竹14380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供述、王xx的证人证言及检查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79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438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