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240号
违法行为人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1日10时许,湛xx(男,1999年12月02日生,联系电话:xxxxxx,九场新立庄子村)报警:有人在鞍山搅拌站院外打我,我所出警后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现场视频已管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岳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双井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