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275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4月15日,因xxxxxx一农场七队魏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14时许,在曹xx区一农场七队路东小卖部,张x、张密x、毕xx、高xx用牌九以“顶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现场查获张x赌资520元,张密x赌资600元,毕xx赌资200元,高xx赌资300元,全场赌资共计1620元,经查张x2018年因赌博受过行政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音视频资料,检查笔录及照片,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2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