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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337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05:2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337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7月27日,因九农场王xx小卖部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1月04日,因xxxxxx九农场王xx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4年12月25日11时01分,在工作中发现王xx在九农场场王xx村大众政务微信群中发布:“最新消息,最新消息,今年烟花爆竹随便放,派出所不管了”未经核实信息。我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出警情况:2024年12月25日11时01分,在工作中发现王xx在九农场场王xx村大众政务微信群中发布:“最新消息,最新消息,今年烟花爆竹随便放,派出所不管了”未经核实信息。我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双井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