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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131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15:4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131号

违法行为人曹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李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8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间,余xx、曹x、罗x、伍x四人多次在曹xx工业区恋恋小镇芳华台球厅以扑克牌作为筹码,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底注500元起。经统计,四人每次各有输赢,罗x赢得赌资543元、余xx赢得赌资530元、曹x赢得赌资430元、伍x赢得赌资7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3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