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191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17: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19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曹xx通过朋友圈和微信群的发布售卖烟花炮竹的信息,2024年12月8日销售一箱开xx,违法所得200元;12月9日销售两个小礼花、三挂鞭炮、两包儿童小烟花,违法所得200元钱;12月10日销售6个小礼花、一个儿童礼盒烟花,违法所得310元钱。曹xx共计销售烟花爆竹三单,违法所得共计710元钱。

以上事实有曹xx的供述,曹xx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收款纪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71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