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20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经查:2024年12月6日违法行为人张xx售卖烟花爆竹获利45元人民币、2024年12月12日违法行为人张xx售卖烟花爆竹获利950元人民币。 。
以上事实有证人周xx的陈述、证人滑雪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与辩解、出警及笔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995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