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269号
违法行为人赵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赵xx因犯窝藏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现查明:2022年12月25日,赵xx介绍王xx(艺xxx)卖淫,并且从中收取200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仟捌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嫖资。因已经采取36日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赵x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