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32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1日05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4月9日违法行为人刘xx介绍大富豪KTV陪侍女王xx(艺xxx)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刘xx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仟捌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非法所得(嫖资)。因已经采取37日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