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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333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19: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333号

违法行为人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格雅酒店303号房间有人卖淫嫖娼,经民警现场了解,雷xx微信名为“上x”的男子介绍与王x含以2700元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钱x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完成,二人在准备性服务交易时,因被我所民警检查发现性服务交易未完成。经侦查,该微信名为“上x”的男子是胡xx。

以上事实有胡xx、雷x、王x含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7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