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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213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20: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1213号

违法行为人雷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1月01日,因天都足浴容留他人卖淫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四千元。2020年06月05日,因涉嫌卖淫,被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格雅酒店303号房间有人卖淫嫖娼,经民警现场了解,雷xx微信名为“上x”的男子介绍与王x含以2700元 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钱x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完成,二人在准备性服务交易时,因被我所民警检查发现性服务交易未完成。

以上事实有 王x含、雷x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