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10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7日晚上21时许,我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在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云盛台球厅的包间内,你与王xx、王xx、王xx、张x、王xx使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每人赌资500元,一场赌资1500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