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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217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25:2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217号

违法行为人高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凌晨1时30分,在南堡开发区xxxxxxxxx号房间内,柏x与高x在南堡开发区七天连锁酒店335房间内卖淫嫖娼,嫖x1500元。

以上事实有高x的陈述与申辩,以及违法嫌疑人柏x询问笔录、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5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