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23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17时许,三友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王孟x在唐山南堡开发区滨海镇老王庄西北街四区xx号家中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烟花爆竹21件,被现场查获。经查,王孟x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烟火爆竹信息,销售烟火爆竹21件,违法所得1159元,剩余21件烟花爆竹被查货。
以上事实有王孟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1件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159元非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