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086号
违法行为人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街道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6日15时许,郝xx在五农场场部小广场售卖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查证,郝xx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售卖许可的前提下,售卖烟花爆竹,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郝xx、吴xx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被依法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箱蓝色海洋,2箱特红炮,3箱亿万富翁,1箱逗逗辉耀,2箱中国红烟花,10箱七彩烟墙,2箱花开吉祥,5箱中国红,2箱锦冠纳福,2箱米兰之夜。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