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090号
违法行为人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乡街道1,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28日,因xxxxxx何xx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06日23时许,何xx在明知货车拉的货物是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然充当司机帮助朋友朱xx运输烟花爆竹,何xx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xx、何xx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依法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