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091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29:3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091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路街道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5月15日,因朱xx蔡x扰乱单位秩序案,被滦县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4年12月06日23时许,朱xx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运输、销售许可的前提下,购入烟花爆竹用于销售,用货车进行运输,被我所民警当场查获。朱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xx、何xx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依法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箱幸运流星,1箱逗逗鸿运,1箱逗逗幸福,6箱方方得利,2箱逗逗闪耀,4箱灿烂星空,1箱蓝星花冠,5箱焰匠财源广进,2箱百花争艳,2箱發财蕾,1箱金丝银鱼,2箱亿万富翁,4箱茶花特红炮,3箱花开富贵,3箱逗逗吉祥,8箱超级响当当,8箱绚丽烟墙,2箱逗逗辉耀。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