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183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里xxxxxx楼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15时许,在曹xx区四农场钢材市场五区x号天x租赁内,李x、孙保x、刘xx、李xx用扑克牌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场查获李x赌资100元、孙保x赌资280元、刘xx赌资820元、李xx90元。经清点,全场赌资共计1290元。李x、孙保x、刘xx、李xx对赌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