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210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2月05日,因2024.01.10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孙xx从网络上联系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在未办理相关执照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曹xx区xxxxxxxxx号平房内,意图在售卖牟利。在未售出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查获。2024年12月13日下午,孙xx主动来我单位投案自首。经查,孙xx存放的烟花爆竹共计244件,购买时花费5000至6000元。孙xx对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检查笔录、检查录像、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5箱特战加特林,8箱逗逗系列,136箱欢乐大礼包,20箱双响炮,15件满堂红。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