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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259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36:5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259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10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南门口,刘xx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0件。经询问,刘xx对其无任何审批许可,非法买卖、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刘xx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陈述、处警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依法扣押的烟花爆竹、朋友圈宣传售卖烟花爆竹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箱家兴财旺,2箱富招红地毯,2箱王牌加特林,2箱礼炮王,1箱幻影加特林,1箱万事大吉,1箱多姿多彩豆豆鼠。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